第三十九条

有效

工会组织之间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破产企业的工会组织撤销时,工会资产移交上级工会;企业欠缴的工会经费,应当纳入企业破产清偿序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