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效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不得无故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