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独立开展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业务指导及支持与帮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