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可以派代表兼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