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各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中的女性主席、副主席兼任,也可以从女职工中选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