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