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部分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发展高效率的交通工具,倡导使用清洁环保型非机动车,对低效率、污染严重的车种有计划地实行禁行或淘汰等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