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八条已修改公安部门查获失窃、接收群众拾交的非机动车,应当及时查找车主。公安部门查明车主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车主前来认领,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可以作为无主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十五日内未能查明车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作为无主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