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决算经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决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