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