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