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其他组织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见义勇为。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确认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