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办理。

公安、财政、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司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