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不进行适当调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附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