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