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三)其他奖励。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个等级,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