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个等级,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