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