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形建筑市场的开办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形建筑市场的开办者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