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有形建筑市场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