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