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