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