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发生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认定。对可能构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