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制定应急处理计划。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同时通报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