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推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限期禁止在城市市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大中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

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期期限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