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江河流域及山体的环境保护,改善流域的生态环境,并保证跨行政区界河流的交接断面水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