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鼓励和提倡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重点工业污染单位要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和ISO14000系列标准,改善企业环境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