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土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