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在藏族、回族聚居的地方设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帮助和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重视和照顾县内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特点和合理需求。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