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级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编制财政预决算,自主地调整本级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超收和节余资金。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编制财政预算时,逐步增加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资金。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