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提供优惠条件,鼓励县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本县投资办企业。

凡在本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兴办企业和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维护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在县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