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市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除按照规定的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上缴省上的部分,自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一定比例的留成,用于耕地保护和开发。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