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交通、能源、通信、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建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配套资金的,自治机关在确有困难、无力自筹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