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文。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分别使用汉族、土族或者其他民族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