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县长由土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