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县长由土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