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保密措施是:

(一)企业对技术秘密明确划定密级和范围,并将该技术秘密的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

(二)企业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及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经签名确认;

(三)企业对技术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手段。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