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企业技术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技术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企业技术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业技术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企业技术秘密的,视为侵犯企业技术秘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