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条已废止属本条例第十条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