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属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印制,没收有关物品及直接专门用于印制的模具、印板和其它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