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已废止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所需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