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对在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中掺杂掺假,降低、破坏其有效成分和质量性能,并用于销售的行为,比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