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可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