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可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