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