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