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畜牧检疫部门责令进行检疫,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