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乡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专业性、综合性的批发、零售市场。

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民间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交易会,早市、夜市,以个体户租赁经营为主的商场、商业街、商业摊群均适用本办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