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乡集贸市场。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专业性、综合性的批发、零售市场。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民间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交易会,早市、夜市,以个体户租赁经营为主的商场、商业街、商业摊群均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