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恢复原貌,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