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污染水资源,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危害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造成水量损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收取水量损失补偿费。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