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水量分配、调度决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责令其按水量分配、调度决定执行;对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